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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一村民搭建浮桥收费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这名村民名叫黄德义,祖上以摆渡为业,后来出资在家乡洮儿河修了一座浮桥。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浮桥,黄德义本人又于2019年12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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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德义说,他搭桥花了13万,截至浮桥被拆除,共收费5万多元,连本钱都不够。结果受到行政处罚不说,还被判刑,实在觉得冤。而当地不少村民,也认为不该处罚。
不可否认,个人修桥需要报批,私自建设涉嫌违法。但这种违法行为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何至于判刑?法院给出了两条理由:一是强制收费,小车5元大车10元;二是黄德义受到多次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
这和黄德义的说法有出入,黄德义称并未强制收费,是村民们自愿给的,而且只收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还需要查证。但退一步说,就算是强制收费,在收到处罚书后没有立刻拆除浮桥,能否构成寻衅滋事?又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当地村民确实有过河需求。不止一位村民表示,如果没有浮桥,到河对岸种地、探亲要绕行70多公里。有村民接受采访称,法院判决后,他收到了黄德义的退款,但又还给了黄德义,因为他觉得浮桥确实带来了方便。
如果这些情况属实,是否说明,搭桥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呢?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虽然可能不符合法律,但具有朴素的正当性,而且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对村民来说,还是好事。判寻衅滋事是否处罚过重?
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群众福祉,那么搭桥收费和拆除浮桥,哪个更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当地不妨重新审视这起案件,听一听村民的意见。(陈若松)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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