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无人打捞影响航行安全 法院宣判:船东须及时打捞


(资料图)

7月3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公益诉讼,让一个拖了7年的事件有了结果。法院判决,一艘沉没了多年的沉船,需要船东打捞,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这艘沉没货船在河北曹妃甸海域,多年无人处理。经当地群众举报,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并在确认责任主体后,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7月,唐山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曹妃甸海域有个沉船,都4年了还没人打捞。担心海水腐蚀会造成船舶漏油,污染海洋环境,影响涉案海域渔民捕捞作业及航行安全。

唐山市渔民 张广存:当时吓了我们一大跳,差一点就撞上了,我们就赶紧报告了渔政部门。

随后唐山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据调查,该轮船于2016年7月2日在曹妃甸海域进行装海砂作业时沉没,船舶所有权人、经营人和管理公司均为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调查中还了解到,原本船舶所有的这家广东公司打算对沉船实施打捞以及沉船油污的预防和清理以及货物清理。因与周边海洋牧场发生纠纷,沉船打捞工作一直没有完成。其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多次催告无果。

2022年11月15日,天津海事法院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了此案。唐山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请求判令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及时打捞沉船,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韩伟:我们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提起诉讼,要求涉案责任主体消除危险及时打捞沉船,我们提出不能把企业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任何的企业都不能超越国家和人民利益界限。

2022年12月16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打捞该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被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法院。今年7月3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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